⒈ 非法征收赋税。
⒉ 见“盗贼课”。
引《金史·食货志四》:“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,惟盗贩私煮则捕之,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,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,盗课盐者亦如之。”
你可以返回网站首页重试,或直接向我们反馈错误报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