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。
引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陈羣 ……中郎 黄休、荀詵 等删约旧科,旁采 汉 律,定为 魏 法。”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杖罚虽有旧科,然职务殷碎,推坐相寻。”
你可以返回网站首页重试,或直接向我们反馈错误报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