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显明的证据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司吏》:“有钱告状者,自与粧饰,词语虚揑,情虽理由曲而亦直。无钱告状者,虽有情理,或与之削去紧关事意,或与之减除明白示样,百般调弄,起灭词讼。由是,讼庭日见繁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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