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釜和罂。泛指存米粟贮水酒等的容器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词讼》:“起盖平房五间,编为五号,与外墻稍隔一院而不相通,使讼至女子居之,其灶炕、釜罌、盂箸之类备具,居者惟携薪米而已。”
你可以返回网站首页重试,或直接向我们反馈错误报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