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旷废职守之过。
引《资治通鉴·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》:“然其作军屯营,不失令行禁止,部界无废负,路无拾遗,其法亦美矣。”胡三省 注:“谓部界之内,无有废职以为罪负也。”
你可以返回网站首页重试,或直接向我们反馈错误报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