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滥用刑罚。
引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夫以 孝文 之仁, 平勃 之知,犹有过刑。”《新唐书·刘洎传》:“给事中 乐彦瑋 曰:‘辨之,是暴先帝过刑。’事寝。”
你可以返回网站首页重试,或直接向我们反馈错误报告